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國科技教育基金會(下稱:本基金會)。
英文:China Technology Education Trus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香港及海外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熱心公益事業的海內外力量,爭取各種形式的支持和捐贈,為促進教育,獎勵和資助中國內地及香港在科技、教育領域具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以非謀利的方式開展中國內地與香港的科技、教育交流和培訓活動;資助中國內地與香港大學生參加創業能力及就業技能的培訓課程;以非謀利的方式為科技教育事務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由新時代環球投資基金(發起人)聯合熱心於公益事業的機構發起成立。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香港警務署。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註冊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事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事務範圍:
(一)接受海外及香港地區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
(二)開展公益募捐活動,募集資金;
(三)設立公益專項基金,實施專項資助;
(四)獎勵和資助中國內地及香港在科技、教育領域具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以非謀利的方式開展中國內地與香港科技、教育方面的交流和培訓活動;
(六)資助中國內地與香港大學生參加創業能力及就業技能的培訓課程;
(七)以審慎及穩妥的方式投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少於3人,且不多於25人的理事組成理事會,其中發起人委派理事須為多數,且須出任理事長。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如無進行換屆選舉,則自動連任下屆理事。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中國、熱愛香港,熱心公益事業;
(二)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並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上屆理事會、發起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義務:
(一)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根據本基金會的宗旨,參與本基金會事務範圍內的有關活動;
(三)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審議、監督本基金會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事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並聘請熱心公益事業、在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理事長、高級顧問、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擔任本基金會名譽職務的人士不享有本基金會的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其它捐贈人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所有理事、監事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為義務性質,他們不可被委任擔當本基金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除了向他們支付代本基金會所墊付的開支外,本基金會亦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他們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基金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基金會的事務來說是重大的;而且該理事的利害關係具相當分量,該理事必須向其他理事申報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本基金會的理事均不得就其具有利害關係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作出表決;亦不得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定人數內。如他作出表決,有關票數不得被點算。本基金會理事、監事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事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公務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多次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和資產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事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任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包括本基金會會員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基金會章程內所列明的宗旨。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但亦須用於促進本基金會章程內所列明的宗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予其它慈善機構作慈善用途。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和資助中國內地及香港在科技、教育領域具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二)以非謀利的方式開展中國內地與香港科技、教育方面的交流和培訓活動;
(三)資助中國內地及香港大學生參加創業能力及就業技能的培訓課程;
(四)日常辦公支出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海外及全香港的募捐活動;
(二)超過基金會淨資產1/2的投資活動;
(三)對基金會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募捐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預算,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專案,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專案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本基金會必須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政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慈善用途:
(一)捐贈給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慈善事務和專案;
(二)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慈善團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管理慈善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7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分別於2009年11月9日及2010年3月8日及2019年12月20日及2021年9月15日經理事會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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